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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类型
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
2)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规范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6.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二、喷水强度
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喷规》表5.0.1的规定。表5.0.1如下:
2.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喷规》表5.0.1的规定值确定。
4. 预作用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5.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喷规》7.1.13条的规定执行。
6. 水幕系统设计参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7.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三、作用面积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喷规》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3.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喷规》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四、压力要求
1. 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规范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3. 设置稳压泵时,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4.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